
孙某和肖某经他人介绍相识,仅5天后就登记结婚,其间孙某给付肖某14万余元彩礼。由于婚前了解较少,双方感情基础薄弱,两人婚后争吵不断。半年后,两人决定离婚,肖某搬离婚房,并诉至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新开岭人民法庭,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陪嫁物品。孙某同意离婚,但要求肖某全额退还彩礼。
法庭调查确认了上述事实,考虑到两人无和好意愿且均认可感情破裂,依法准许离婚。对于彩礼和陪嫁物的返还问题,双方存在争议。法庭审理后认为,孙某和肖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未生育子女。结合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、孙某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,支付的14万余元彩礼过高。最终,法庭判决肖某向孙某返还彩礼10万余元,孙某配合肖某取回陪嫁物品。目前,该判决已履行完毕。
法官提醒,很多人误以为“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”就不需要返还彩礼,实际上并非如此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,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比例。本案中,法庭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,认定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过高,依法应返还并确定了返还金额。
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、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况,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诉求。彩礼源于传统婚嫁习俗,代表对婚姻的美好期许,法律不支持借婚姻索取财物,也不鼓励盲目攀比高额彩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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